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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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化解自诉重婚案件的最佳路径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9 浏览量: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2021】湘0524刑初206号
自诉人廖某亮,男,住隆回县六都寨镇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林和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霞,女,住隆回县六都寨镇某村某组
辩护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斌,男,住隆回县桃洪镇某社区某街道7号
办案经过:自诉人廖某以被告人陈某、郑某犯重婚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受案后,依法向各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2021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找到本辩护人,表达委托意愿,办理委托手续,随即本律师即开展工作。
经查,陈某与郑某在陈某未与廖某离婚时,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儿陈某沫,而且陈某沫生育费用和近一年的生活费用均系廖某支付,廖某在进行亲子鉴定后发现非自己亲生,陈某将小孩带走住进郑某家,因此廖某愤然起诉,要求追究陈某和郑某的刑事责任。
在与陈某充分沟通后,陈某提出一定要离婚,于是本律师与自诉人代理人进行第一次沟通协调;在得知自诉人的底线后,本律师又找到郑某家人进行初次沟通,谈出郑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得到郑某家人的大力支持,后又多次协调自诉人代理律师,再反馈给郑某家人,在往返四个回合后,2021年7月21日,双方终于办妥离婚手续,自诉人递交撤回自诉申请!
办案结果:陈某与廖某自愿离婚;陈某自愿赔偿非婚生女孩生活费和出生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陈某与廖某的三个婚生小孩抚养权给与廖某,由陈某负担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廖某放弃追究对陈某和郑某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 郑朝晖
人民陪审员 陈小龙
人民陪审员 匡耀华
二0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雷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