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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为聋哑人,有误工费吗?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量: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4民初926号

原告周某花,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身份证号43052419xxxxxx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金,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新化县人,身份证号43252419xxxxxx4638

本案基本事实:

 2019年9与21日20点00分,被告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s219行驶,途径隆回县六都寨镇丁山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在道路旁的原告周某花发生碰撞,造成周某花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隆回县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花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周某花住院53天,花费医疗费近五万元,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另查明,邹某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邵阳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原告是聋哑人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如果赔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害人周某花,有正常劳动能力,靠自己劳动谋生,虽然是聋哑人,但不影响她依靠劳动赚取收入,应该计算误工费。且被告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失去劳动能力。

保险公司代理人:原告作为聋哑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收入来源,是政府提供低保供养,没有误工损失,不应计算误工费。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周某花误工费参照2019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44693元的标准,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99天,为12122、21元,加上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9000、74元,由被告中国财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周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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