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职业打假人,商家就活该倒霉吗?
李某在某猫经营一家电脑显示屏的销售店铺,某日,接到买家何某要求三倍赔偿的投诉,何某声称,因其购买的电脑显示屏能效等级与店铺某猫网页宣传明显不符,存在欺诈,要求李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约六千元的三倍损失。将李某的店铺和某猫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通过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何某起诉商家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不计其数,属于通过敲诈、勒索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方式致富的职业打假人。于是,本律师与李某沟通后,得知李某用于宣传电脑显示屏的天猫网页,商家无法自行更改,之前,李某也与天猫沟通过,但于事无补。本律师建议李某将其更改信息的整个操作过程,在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将该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此外,本律师研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谓欺诈性赔偿是指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存在缺陷问题时,而百度显示产品的能效并不在二者之中。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共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商家不存在过错的十一组证据,最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仅要求李某退货,并未支持何某的三倍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