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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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原告吴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陈彦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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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之间原系婆哥与弟媳的关系,2014年12月4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从银行取款后以现金形式将借款给被告。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双方未约定利息。2015年5月原告与其丈夫(即被告的弟弟)离婚,为保证借款能收回,原告要求被告书面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人民币10万元整,欠款人刘某,日期:2015年6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欲强制用家庭赡养老人、帮助孩子等其他家庭琐事冲抵该借款。原告无奈,找到本律师,委托代理其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要求,借款应有转款凭证、借据等证明,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借款,以防止当事人虚假诉讼等行为。本案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原告搜集当初取款的凭证,结合被告的欠条及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达到证明目的。一审开庭时被告无故缺席审理,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实际借款已不足10万元,期间虽然未还过原告,但给过原告丈夫约2万元,虽然其丈夫未打收条,但这是事实,这部分钱应扣除。案件到中院后,法官主张调解,本律师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亲情关系及其丈夫对事实的陈述,本律师建议各退一步,要求被告当庭偿还一部分钱,剩余可给其两个月的宽限期。本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原被告的认可。本案最终调解结案,二审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案情结果】

1、被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当天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剩余3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2个月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以实际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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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彦文
  • 执业律所: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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