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兵律师

李亚兵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李亚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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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xxxxx日出生,住x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告:xx,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

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第三人:xxx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8527元(包括医疗费49373元、后续治疗费15440元、误工费336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补助金15557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836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2、本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xx日,原告xxx受雇于被告xx,到xxxx工地工作,此项工程是第三人xxx发包给被告xx承建的。被告xx又将项目转包给被告xxxx将项目劳务分包给xxxx。原告和被告xx约定日工资为280元。

2015年xx日,原告在安装钢结构厂房时从10米高处坠下,受伤严重,当即被送到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脾破裂,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并左侧血气胸、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脑室出血,左侧尺骨骨折,腰2锥体横突骨折,左肾周出血,中切牙冠折。因四被告均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于2015xx日出院,回家疗养,医院建议注意休息,石膏固定8周,定期复查。经江西xx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8级、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5446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8527元。

综合上述,原告和被告xxxx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民法通则》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xxxx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被告群力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xx个人,被告xx又将工程劳务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xx,xx个人,且对工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赔偿均未果,为此,原告起诉于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27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证据来源

第一组证据(被告、第三人主体存在)

1

被告xx户籍信息

被告xx主体存在

派出所

2

被告xx籍信息

被告xx主体存在

派出所

3

被告xx户籍信息

被告xx主体存在

派出所

4

被告xx工商登记信息

被告xx主体存在

工商网

5

被告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告xx公司主体存在

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网站

6

第三人xx工商信息

xx公司主体存在

工商网

7

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三人xx公司主体存在

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网站

第二组证据

8

xx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人费用清单

证明原告身体伤害症状及程度,入院治疗过程

 

9

住院收费票据

证明部分医疗费为49373

 

第三组证据

10

江西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原告的伤情构成8级、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5446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11

伤残鉴定费发票

证明鉴定费用为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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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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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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