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兵律师

李亚兵

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南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组织领导传销成功辩护案

来源:李亚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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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案成功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江西律师事务所指派李亚兵律师为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出庭参加庭审。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现对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被告人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多为其家人和亲属,被告人的直接下线xxx是其母亲,xxx是其姐姐,xxx是其姐夫,xxx是其妻子,xx是其表弟,xxx是其堂姐,xxx是其舅子,xx是其堂弟。这些家属的申购款多数由被告人被告人自己代付或者凑齐。而且部分下线并非真正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来,而是利用其身份证通过自己代付申购款的方式做的空单。

(二)     被告人被告人没有实际获利,反而因代付申购款发展下线陷入经济困境,被告人还积极处理下线的退出和离开事宜,对提出退单的下线人员被告人被告人都给予支持和帮助,甚至用个人财产给予退款,退款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这也是被告人被告人没有和下线产生任何纠纷以及没有下线举报的原因。

(三)     被告人被告人从来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四)     被告人被告人没有收取下线人员的产品申购款,申购款都是由xxxxx收取,被告人被告人只是配合上面参与了对下线人员的一些日常管理,其参与传销所起的作用极小。

(五)     被告人被告人2015年“上总”后,知道传销的内幕后就一直为解散下线做准备,2015年底,被告人的下线基本全部解散回家,2016330日被告人被抓时,其已经从事了其他工作。


二、 被告人被告人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很小

被告人被告人加入到传销组织前是有固定工作的。后来因为相信了其他传销人员谎称的“国家开发项目”才进入到该组织的。被骗入后,被告人被告人已经被完全洗脑,认为这个真的是一个好项目,所以积极的将这个所谓的“机会”介绍给家人和亲戚。被告人被告人的犯罪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其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而且被告人“上总”后,积极遣散了下线成员,说明被告人被告人从思想上早已经认识到了传销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被告人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已经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向公安机关出局忏悔书,说明其已经真诚的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可能性了。


三、 被告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

    本案被告人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被捉获之前限于自身的文化水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坦白其罪过。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被告人供述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情况基本一致,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但希望法庭在综合考虑上述提及的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后,结合被告人被告人的妻子已经7个月身孕,还有一个四岁的小孩和一个70多岁的母亲需要扶养的家庭情况。对其从宽量刑,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李亚兵律师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轻判8个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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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亚兵
  • 执业律所: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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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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