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波律师

薛晓波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涉外纠纷

赵X与郭X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薛晓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5
人浏览

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7民初2939号

原告:X,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男,1979年1月5日出生。

原告X与被告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波、被告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X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0日,X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向X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1月2日,并出具借条1份,收钱后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X拒不偿还借款,故X诉至法院。

被告X辩称:不同意X的诉讼请求。第一,X借款并非现金,X也没有向X借现金,X所欠的是赌博的筹码,X的借贷行为是违法的。第二,X曾经向X收取月15%或月20%的利息。第三,X陈述的借款交付方式前后矛盾,此前称在X家中交付,后又说在X家楼下交付,故不同意X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XX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本人X,今从X处借款15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日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若未按时还款,本人承诺每日按借款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借款人:XX在借条上签名、按捺手印并载明身份证号码。同日,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本人X,今收到X的出借款15万元整。收款人:XX在收条上签名、按捺手印并载明身份证号码。

经询问,X述称其于借款当日取款12.25万元,加上此前取款及家中备用现金,凑足15万元后,于2014年9月20日以现金方式给付X借款15万元,并有证人证言、取款记录、收条予以佐证。对此,X述称借条中的款项实为赌债,并未实际给付,且X已经偿还该款项。经本院释明后,X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借款项为赌债,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X已经偿还诉争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X提交的借条、收条、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首先,X2014年9月20日向X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明确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逾期利息及借款人姓名,故双方对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存在借款合意。X辩称该借条的形成系赌债,本院认为,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慎地处理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各项事务、审慎地签订合同,现X并无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借条指向的款项系赌债,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对于借款的交付,X主张系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并提交了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收条予以佐证,据此,X对于借款的交付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故应认定X已经完成借款的交付。综上,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X在取得借款后,应积极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X未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故X要求X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X辩称其已偿还借款,因X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后,X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据此,X有权要求X支付逾期利息。鉴于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超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上限,且起算时间有误,故本院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十五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原告X已预交一千六百五十元),由被告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长???钟金文




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以上内容由薛晓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薛晓波律师咨询。
薛晓波律师
薛晓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216 万人好评:24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A座11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薛晓波
  • 执业律所: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汇融大厦A座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