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X与博谷XXXX研究院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XXX,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永年区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郭纹静,北京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诉讼代表人高雅,女,1988年10月5日,该公司职员。
辩护人李景山,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辩护人王锦坡,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男。
辩护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苏XXXX以被告单位北京XXXXX限公司、被告人王XX、刘X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苏XX指控被告单位XXXX有限公司、被告人XX、刘XXX犯合同诈骗罪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郑凯
人民陪审员果振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