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

饶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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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 | 入职当天发生工伤致七级伤残,该如何赔偿?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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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概述:

2019年6月28日,小马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叉车驾驶员。2019年6月28日20时30分,小马在仓库操作叉车搬运货物时,叉车不慎撞上仓库立柱,其腹部被方向盘挤压受伤。2019年8月7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小马受伤为工伤。2019年11月19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评定小马伤残等级七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

 

2,赔偿主张:

2019年12月19日,小马向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2019年12月17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19090.49元(医药费16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1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34元、住院护理费9327.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3,仲裁结果:

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小马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9日起解除;二、被申请人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小马医疗费1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03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1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134元,合计388652.4元。”

 

4,一审诉讼

(1)公司异议:

a,小马有参加工伤保险,小马所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

b,小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小马的月基本工资为1750元,应以该标准计算小马的相关待遇。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厦人社〔2018〕218号)第十六条“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应按“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按劳动合同约定小马的月基本工资1750元计算小马的相关工伤待遇。

(2)小马辩解:

a,小马于2019年6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为小马投保工伤保险的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属于迟缴工伤保险费。截至庭审,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保险补缴成功的确认书以及小马本次工伤事故能够获得社保基金的正常理赔。故,公司应当对小马本次工伤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小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7097元/月的6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小马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绩效等,所以每月1750元仅为基本工资,因小马上班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事故,其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故根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仲裁裁决按照2018年社会平均工资7097元/月的6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5,一审判决:

公司与小马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小马小马医疗费1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03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356.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61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6134元,合计388652.4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法律评析

(1)关于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主张有为小马缴交工伤保险,因此小马诉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另由于小马擅自离职,没有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载明小马受伤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而公司为小马办理工伤保险投保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属于事后补缴。截至庭审之日,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的补缴行为可以让小马的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小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2)关于小马月工资标准的问题。

根据《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受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发工资包括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月基本工资1750元,该数额系基本工资,而非月固定工资或者月均工资。退言之,叉车驾驶员月工资1750元也不符合常理。故参照前述规定,小马的月均工资计算基数属于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应按不低于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原工资福利待遇,即4258.2元(7097元/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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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饶金祥
  • 执业律所: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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