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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律师调查令”,法院开10万罚单!

作者: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量:0

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根据民诉法第114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不,有单位无视“律师调查令”被法院罚款10万元!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我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我院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切实保障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顺利施行,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2018年6月,我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泰安某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刘某系从事个体包清工的农民工,自2010年起,先后带领其他农民工,为被告承包的肥城特钢厂工程及其他工程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拒不提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原告方亦无法自行取得,应当事人申请,经严格审查,我院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某、米某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后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院认为,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该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后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我院原决定。日前,被处罚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来源: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01810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再次明确:无视律师调查令者罚款、拘留、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法院报告情况,由签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单位予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或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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