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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9 浏览量:0

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兰某、徐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施某,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周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某、徐某,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我与谢某于2006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生育一女刘某乙,由于我与谢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并且我在婚后发现谢某临近结婚装修房子时还与其他男朋友交往,导致婚后双方互相猜疑,彼此不信任。 
 平时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长期的矛盾与隔阂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 

请求: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判处婚生女孩刘某乙由谢某抚养及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此外双方无共同债务需要承担;3、本家诉讼费由刘某甲承担。

被告谢某辩称:我与刘某甲有爱情基础,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的矛盾主要是他对我不信任,并非刘某甲所说婚前缺乏了解。

 我与刘某甲是经过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固,我们夫妻间的感情远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刘某甲要求离婚,主要是因为他对我不信任,婚生女不到两岁,我希望给女儿完整和睦的家庭第1 页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094号

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谢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公民身份号

码××。

 现刘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刘某甲坚持要求离婚,谢某则不同意离婚,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加强沟通,让女儿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甲与谢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

 婚后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虽有摩擦,但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夫妻关系是可以修复和改善的。 
 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谢某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诚意和愿望,故对刘某甲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谢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 

第481号

 )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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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员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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