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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量:0

岳某与曾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岳某,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董建海,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曾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庆、范晓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59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随被告到北京居住生活,现因夫妻生活问题导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岳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920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双方一直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对被告的性格缺乏了解,婚后随被告到北京居住生活,因夫妻生活以及冷暴力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受理费200元。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律师观点

1、原被告感情较好,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2、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而结合,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保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会多加注重沟通和磨合,珍惜此段婚姻,努力改善好夫妻生活,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

3、是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多次挽救,道歉无果,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原告坚持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应该退还彩礼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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