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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浏览量:0
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应元、高红,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庆、范晓雪,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9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黄某乙。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4年6月,被告突发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障碍,于2014年6月8日入住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后于2014年8月27日出院。被告出院后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6月相识,××××年××月9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黄某乙。2014年6月被告突然情绪暴躁身上多次发现伤痕亦不说明原因,原告将其送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淡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
二、一审法院判决
不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律师观点
原告与被告婚前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6月被告突发疾病,出院后双方即未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是在审理中,被告表示希望回家,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为了孩子考虑,请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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