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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容易偿还难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量:0

导读:为了支持人们的生产与生活,银行的贷款条件相对放松。至此很多人也都愿意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以维持生活和生产,用以周转资金。

基本案情:贷款容易偿还难

2012年4月22日,李某某、马某、季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与某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2014年2月12日,李某某、马某分别与某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各向某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45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到期日为2015年2月12日,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借款后,李某某、马某各向某邮政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2元、利息5181.88元。截至2016年12月8日,李某某欠借款本息57073.73元,马某欠借款本息57073.73元。

法院判决:偿还无能力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借款本金43499.98元、利息13573.7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合计57073.73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马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借款本金43499,98元、利息13573.75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合计57073.73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李某某、马某、季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李某某、马某、季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2.95元,减半收取计1291.48元,由李某某、马某、季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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