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企业老总,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等人受陆某邀约,从安徽合肥驾车至重庆,在重庆、四川寻找被害人曹某无果。同年12月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豪旭汽车公司门口,将曹某拖拽至车上,带到渝北区白鹤度假村附近,陆某强迫曹某写下300万元的借条及自愿回合肥处理相关事宜的字据而后在重庆市石柱县被民警当场抓获。2016年12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犯罪嫌疑人裴某某刑事拘留,后侦查终结,案子移送至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
律师分析意见及结果:
裴某如实供述其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本人系未成年人,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谢力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阅卷后认真研究分析证据,重庆静笃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家团队经过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先后向检察院递交3份《恳请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拘禁的裴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从动机,组织者、犯罪行为具体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证据不足;即使其构成非法拘禁,其情节轻微可不做犯罪处理,公诉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7年8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法律规定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67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