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欢律师

邓永欢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

辩护后,少判:桌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来源:邓永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人浏览

辩护后,少判:桌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检察院建议量刑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经过本律辩护,最终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少判!

  判决书摘要: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桌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桌某某及其辩护人邓永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桌某某在本市观山湖区红街乾图中心广场A栋X单元X楼XX号XXX号房间内,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在被告人桌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8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查获毒品系甲基丙丙胺。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桌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桌某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桌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桌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实物相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桌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桌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桌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桌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以上内容由邓永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邓永欢律师咨询。
邓永欢律师
邓永欢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339 万人好评:2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1栋财富广场7号楼22层13-17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邓永欢
  • 执业律所:贵州一策律所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1栋财富广场7号楼22层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