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抢劫罪一审刑事代理辩护
陶某抢劫罪一审刑事代理辩护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5日21时30分,陶某伙同万某(时年16周岁,已另案起诉)、李某某(2001年4月26日出生,时年13周岁)经预谋后,在武汉市汉阳区三里坡东路,由万某、李某某望风,被告人陶某采取捂嘴、推搡的方式欲抢劫被害人阳某价值人民币1123元的魅族3(32G)手机1部时,因被害人阳某反抗而未得逞。2014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伙同万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商贸城附近的空地上,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得被害人王某(1999年8月21日出生,时年14周岁)价值人民币1867元的三星牌G7109型手机1部,赃物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600元,已分赃挥霍。
另查明,2014年7月5日,侦查人员接被害人阳某报警后,通过侦查,于同月10日将同案人员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归案后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陶某及万某共同抢劫阳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据此确定了万某及被告人陶某的身份,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抓。同年7月27日,被告人陶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因形迹可疑接受侦查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1次抢劫既遂,抢劫数额为人民币1867元,1次抢劫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在抢劫被害人阳某财物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抢劫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抢劫未成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观点。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二、本院追回赃款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杨谦律师](http://d01.lawtimeimg.com/photo/20220808101837311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