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利用DNA检测锁定入室窃贼,盗窃罪如何定罪量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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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利用DNA检测锁定入室窃贼
2011年9月30日,失主王某将防盗门锁好后外出旅游。两周后,王某返回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个玉质绿白色手镯和纪念瓷器一套,王某随即报案。公安侦查人员在现场卧室中提取到一枚香烟头,经过提取DNA进行STR多态性检验,将嫌疑人目标锁定陈某。后立即对陈某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了失主丢失的一个玉质手镯和一套纪念瓷器。最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DNA与现场提取烟头上的DNA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自己未曾偷窃,其所有的玉质绿白色手镯和纪念瓷器是购买他人的。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辩称失盗物品系从他人手中购得,但无法提供证据加以支持,亦不能提供物品来源的线索。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提取烟头的DNA与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DNA相同,且在陈某的住宅中发现王某被盗的物品,故即使未有被告人供述,亦能证实陈某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2年5月21日,法院因被告人系累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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