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律师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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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纠纷

来源: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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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某月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包甲公司位于某区项目工程。2011年某月某日,原告与乙公司的项目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该项目的设计安装工程。承包办法: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经结算,工程款为700万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30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虽然是与被告乙公司的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但由于项目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法律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原告依约完成了分包工程,并持有乙公司认可的结算单据,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应注意保全相关证据,以防证据缺失而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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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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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华
  • 执业律所: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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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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