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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店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是否已触碰刑罚高压线?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量:0
案例简介:衣店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是否已触碰刑罚高压线
顾某于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在其经营的内衣店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向张某销售“九鞭王”1粒。顾某当天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内衣店内起获“九鞭王”3盒、“蚁力神”3盒,“一片大好”4盒,现扣押在案。经鉴定,上述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行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衣店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是否已触碰刑罚高压线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该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本案中,顾某在其经营的内衣店内,向他人销销售的“九鞭王”、 “蚁力神”、“一片大好”等都属于食品范畴,其中含有的西地那非经人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对人的肌体健康会造成损害,并且这种原料并未经过国家许可用于前述食品当中。因此,顾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特征。对于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起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故意,最终结合有关证言、物证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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