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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一方虚假诉讼,造法院重罚20万!!!!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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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江南区法院法官收到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系列案件中的共同被告陈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6年初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五个案件原告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与被告陈某分别存在朋友、师徒、兄弟、连襟关系,他们均诉请称,陈某与何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曾共同向原告借款,现在请求陈某、何某二人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偿还欠款共计90万元。


为分财产,丈夫竟在离婚期间伪造收条?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与五位原告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条形成及借贷关系的成立、经济状况等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被告陈某甚至对借款事实没有任何争议。而反观被告何某,在整个庭审中表现出异常的激动,极力抗辩五名原告与两被告并不存在借款关系。



何某指出,《借条》是原告与被告陈某于近期补写,而所谓的《收条》亦是陈某伪造的。本案的起因在于被告陈某在与何某离婚诉讼期间,伙同五位原告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企图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稀释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何某称,2015年12月15日,有一男一女自称儿子幼儿园老师家访,要求她签字确认儿子继续在某幼儿园上学,由于孩子确实在该校就读,何某并无怀疑,并在一张空白的表格上写上自己的名字,第二天何某送孩子上学咨询老师后才得知,学校根本未安排任何家访,17日,何某到派出所报案。何某说,《收条》上签名及指印虽然是她本人所为,但却是在陈某的诱骗下才在空白纸张上签字。陈某在何某签名处的上方,用电脑打印出《收条》内容,由此制造了一张虚假《收条》。何某还指出,她在这张假《收条》上签字捺印时间为2016年,并非《收条》上落款的2011年,对此,何某对收条形成时间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标注落款时间为2011年的《收条》,实际形成时间竟为2016年2月,而这期间正是陈某、何某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对此被告陈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


伙同亲朋虚假诉讼,法院开出20万元罚单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南区法院认定五名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缺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且借款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因此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并未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故其要求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被告陈某,在与何某离婚诉讼期间,伙同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五人伪造证据,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有违诉讼上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陈某等六人过错为主观故意,且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事由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根据陈某等六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六人悔过程度等因素,应对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别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陈某处以100000元的最高限额罚款。



       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恶果。面对虚假诉讼的乱象,江南区法院勇于重拳出击,积极采取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制造者、参与者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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