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张丽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许某某民间借贷案

来源:张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7
人浏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044

原告许某某,男,1968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67612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政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仁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48日借给被告现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仁义现金30000元整。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1448日,被告李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原告提交201448日被告李某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仁义现金3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中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在其出具的借条中认可自己借原告现金人民币30000元,在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偿还了部分借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仁义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段政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 欣

 

以上内容由张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丽律师咨询。
张丽律师
张丽律师
帮助过 2480 万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南角盛地大厦17楼河南六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丽
  • 执业律所:河南六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5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南角盛地大厦17楼河南六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