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辩护意见书
肖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辩护意见书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肖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有关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原则,肖xx和湖南xx有限公司其他财会人员应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本案事实,20xx年x月以后,肖xx,罗x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务安排财部工作人员去做,截止案发前,财务部尚有多人参与该项工作,有二人与肖xx工作内容一样,有较长时间,发生巨大金额同样业务,为肖xx成了犯罪嫌疑人,其它人却成了证人,难道就因为肖xx是肖xx的女儿,就享受与众不同的待遇,但肖xx虽然是肖xx的女儿,就并没有因此发生比其它人更大的作用,享受了比其他人更高待遇,得到了其他人没有得到的特殊利益。肖xx与肖xx的母亲于19xx年离婚,自那时起肖xx就没有与肖xx共同生活在一起,肖xx也没给过肖xx除工资以外的财产,肖xx结婚,买房都没有在肖xx处得到一点钱,连向肖xx借钱周转都不可能,装修房子没有钱,想向肖xx借钱都没有借到,其后在贺xx等人处借的。肖xx与罗xx是再婚组合家后罗xx对肖xx要求非常苛刻,关系不好,20xx年左右,罗xx当着财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当场扇了肖xx几个耳光,肖xx在xx没有得到超越同事的任何好处,得到了同事得不到的屈辱,很多人都在xx吸收存款找亲友,熟人融资,肖xx没有一笔这样的融资。她就是按其岗位要求机械的完成工作,她只是履行普通出纳的职责。我们不能因为肖xx是肖xx的女儿,就戴上有色眼镜。成分论是上个世纪以阶级斗争当纲的错误思想,是文革遗风,不符合现在的法治要求,是早己被唾弃的垃圾,应该实事求查证肖xx女儿肖xx大权在握操纵了比他人更大作用的证据,以此来追究肖xx法律责任才是公正执法,才能服人心,显法威,否则只能制造一个上访案件。
侦查机关对其他与肖xx类似工作内容的财务人员不予追诉,证明肖xx罪名不能成立,否则侦查机关就有违法渎职,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嫌疑。
二: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关于肖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起诉意见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起诉意见书认定肖xx自2008年进入公司担任出纳工作,经办民间融资本息的审核支付,通过开收据业务直接经办民间融资发生额121037879元存有疑点。肖xx,罗xx是2011年3月以后才将民间融资业务转移到公司财务部安排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去做,肖xx在此之前没有参与民间融资的任何工作。
2,肖xx担任出纳工作,经手民间融资本息支付所起作用不大,并不是负责人,只是起到岗位职能性质的一点作用,她保管U盾,付款密码另有专人控制,按什么利率付息,该支付还是不该支付都无决定权,完全是其他人在控制,认定肖xx在审核支付不当。
3,肖xx经办的民间融资发生额121037879元不真实,来存款的人都是以万为单位,尾数应为“0000”,如果是息转本金那是不能计算为融资发生额,只能计算存款人的合法本金,因存款人参与融资取得的利息都是非法财产,应予追缴。
辩护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
刘耀光律师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