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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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刘耀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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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刘x委托,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x和被告刘x双方签订的虽然是车辆质押协议,但质押合同是个从合同,它必须依赖于主合同而存在。从车辆质押协议的内容及当时双方的口头约定,该合同实质上是一个用车辆做质押的民间借贷合同。原、被告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也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在原告交付借款后,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实际占有,双方的质权没有设立,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此债务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

刘耀光律师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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