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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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x与杨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状

来源:张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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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郭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

被答辩人:扬某某,女,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

答辩人就扬某某诉郭某某、扬某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41号) 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17日做出(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xx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2009年10月12日,扬某某、郭某某、扬某和三人共同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白石洲的xxxx房(房产证号:深房产字第xxxx号),三人占房产份额分别为扬某某50%、扬某和25%、郭某某25%。顾被答辩人在提出的答辩人在上述房产中只占有14%的份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104年1月27日做出(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xxxx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扬某某、郭某某、扬某和三人共同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路白石洲的xxxx房(房产证号:深房产字第xxxx号),该房产的首期款、中介费系被答辩人与扬某和向案外人扬某的借款。与被答辩人没有关系。

3、答辩人认为:一方面,房屋的首付及中介费均系答辩人和扬某和向案外人扬某的借款,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却占有该房产50%的份额,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之规定相违背;另一方面,被答辩人支付的141568.01元银行贷款本息应当认定为其对自己所拥有xxxxx房50%份额所应承担的对价义务。

退一步讲,在答辩人与扬某和没有借款意思表示之前提下,被答辩人主动偿还了该房的部分贷款,事后答辩人与扬某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默示接受。该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赠与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赠与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品一经转移或变更登记,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撤销。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偿还其不当得利款项161494.13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

南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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