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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经辩护成功不予逮捕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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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中银律师辩护成功不予逮捕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传唤龙某某,并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陈磊、贾奎两名律师作为龙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工作:

    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向公安了解案情 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 

    陈磊、贾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马鞍山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龙某某,充分了解案情,向龙某某告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详细讲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权利。次日,陈、贾两位律师向办案机关马鞍山开发区公安分局了解犯罪主要事实,申请取保候审,提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意见。开发区公安分局于6月9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贾律师前往人民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并提出要求当面向办案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承办检察官于下午安排辩护律师见面。贾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包括是否属于技术秘密、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是否作出权威专业的鉴定)、采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及损失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是否具备逮捕的必要性充分发表律师意见,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意见。在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对案涉的犯罪构成要件交换各自意见,对案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损失以及法律的适用各方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表示会亲自提审龙某某,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相关意见。2017年6月16日,承办检察官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作出对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龙某某从看守所释放。

    办理结果:

    本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9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后,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于不予批准逮捕当日从看守所释放,获人身自由。龙某某及其亲属多次对陈、贾两位律师表示感谢,并且对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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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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