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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贾律师办理苗某涉嫌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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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苗某因涉嫌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苗某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委托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贾奎律师,作为苗某涉嫌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的辩护人。

2018年9月12日本案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会见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 向公安了解案情 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  提出不构成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提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意见

 

贾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安徽省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苗某,充分了解案情,向苗某告知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详细讲解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以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权利。之后,贾奎律师向办案机关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了解犯罪主要事实,申请取保候审,提出不构成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的法律意见。后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贾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以及其他不予逮捕的情节进行沟通,包括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具有羁押的必要性等充分发表律师意见(法律意见书简要内容附后)。最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苗某不予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意见书(简要内容):

本案已移送贵院审查逮捕,现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就苗某涉嫌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应当不予逮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苗某,了解案件情况,建议贵院对苗某不予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苗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嫌疑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依法会见后,认为苗某无主观犯罪故意,未实施诈骗行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第三部分的意见,苗某不符合该《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无“套路贷”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共同犯罪故意,亦未实施诈骗行为。

三、苗某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苗某的亲属愿意以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苗某提供保证,保证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对苗某不予批准逮捕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恳请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理结果:本案涉嫌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018年9月12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危害情节、主观恶性,作出决定对苗某不予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苗某不构成套路贷诈骗、黑恶势力案件,并且没有逮捕必要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变更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苗某及其亲属对贾奎律师表示感谢,并且对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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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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