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根松律师

虞根松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酒后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赔偿

来源:虞根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5
人浏览

【案情介绍】

车主蔡某买了一辆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18日止,合同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8年12月12日15时许,蔡某雇佣司机高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投保的货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转弯时在公路左侧行驶,与对向李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5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蔡某是雇主,被法院判决赔偿死伤者、客车公司损失共计2,163,903元。赔付后,蔡某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赔付保险金293,22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涉案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酒后驾驶机动车系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已向蔡某提示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使保险公司未将饮酒驾车的定义、法律后果等向蔡某作出明确解释,蔡某也应该知道饮酒驾车的含义及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不会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据此判决,驳回蔡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93,22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虞根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虞根松律师咨询。
虞根松律师
虞根松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1 万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1号楼2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虞根松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2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1号楼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