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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工程款案件,双方调解结案

来源:杨国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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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浙江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11月该公司与原告某化工建材公司上述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签订了《浙江义乌某工程消防水管保温劳务分包协议》及《浙江义乌某工程排烟风管保温劳务分包协议》各一份,分别就位于义乌市商城大道与武溪路交叉口某有机更新一期地块(商业)的地下室楼层消防水管、楼顶消防水管、楼层消防水管;地下室及商业MALL楼层消防排烟管道、地下室防火板安装项目工程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原告以是包工包料包辅料的方式承包上述工程项目(其他内容见协议)。嗣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建材,并由第三人张某某保温班组进行了施工,于2021年12月底施工完毕。施工过程中被告某某公司、时某、某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2022年1月19日,被告郭某某、某某公司与原告(保温班组张某某)经结算签订《工程结算单》一份,确认张某某班组合计工程总价为737000元,已经支付27万元,剩余工程款467000元,于2022年8月份前将余款付清。上述《工程结算单》签订后,被告郭某某支付了5万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了25万元,余款167000元各被告至今未付。另经查询,被告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投资人为被告时某。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时博应对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023年4月原告某化工建材公司正式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就此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杨律师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和保全申请,申请查封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宝账户。2023年6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方提出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以及其已经向部分农民工垫付工资等意见;2023年8月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双方在充分博弈后,达成调解意见,并申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裁定:

义乌法院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了上述双方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法院裁定确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 7 万元,于 2023年8月2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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