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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案例

来源:丰法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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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嫌疑人舒某某,女,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部门拘留,检察院量刑6个月。

 

案发后,经过多番周折,嫌疑人舒某某找到并委托丰法法律团队,团队通过阅卷、会见舒某某、多方查证的方式,汇总各方面的案件资料,秉承坚持司法原则的态度,谨慎的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相关辩护材料。

 

事实和理由:

 

团队接受舒某某的委托,而且团队是舒某某二任律师,在其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团队通过阅卷、会见舒某某、多方查证的方式了解了本案的情况,申请人现从辩护人角度出发,将意见陈述如下,协助贵院共同查明案件事实。

首先,团队对指控舒某某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舒某某也认罪认罚,但团队认为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系从犯,且具有如下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团队分析:

一、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舒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三、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系初犯、偶犯,舒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主观恶性也不大。

四、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受害者,是受他人诱导不经意间才有参与望风的行为,也是属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强烈的犯罪动机。

五、舒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还患有严重疾病(脑膜瘤、双侧乳腺囊性增生病、增生结节),母亲在其幼年就去世,现处于离异状态,上有父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位小孩需要抚养,请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团队认为,舒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此同时舒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经济十分困难,有子女需要抚养,具有多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舒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过团队的不懈努力,对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以上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之后,并予以采纳。最终,舒某某判缓刑不需收监。

    

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因此,经团队分析,舒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此同时舒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经济十分困难,有子女需要抚养,具有多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舒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经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之后,舒某某缓刑不需收监。

然而本案中其他两位嫌疑人:主犯黄某某量刑10个月,最后判了1年6个月,另一个周某某量刑6个月,最后判刑10个月,唯独我们团队的委托人量刑6个月,结果判缓刑不需收监。

 【案件点评】

     团队秉承坚持司法原则的态度,并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到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有效的帮助当事人争取了缓刑不需收监。本案成功的办理,不仅少了一名受害者,更是挽救了一个家庭,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大家都可以成为受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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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丰法团队
  • 执业律所:广东弘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31440*********62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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