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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取保候审申请书

作者:陈小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一、贺某入户盗窃的次数应该认定为两次。

    根据贺某的供述, 2018年7、8月份左右,周仕龙、贺某二人实施过一次盗窃行为,盗窃两户;2019年2月4日左右,二人实施一次盗窃行为,盗窃十户。根据盗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盗窃行为发生的地点,本律师认为贺某的入户盗窃的次数为两次。

二、贺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居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

首先,用于实施入户盗窃的开锁工具等由同案犯周仕龙购买;其次,贺某负责盗窃过程中的望风工作,具体开锁、偷盗赃物行为均是周仕龙实施;最后,盗窃的财物均在周仕龙处保管,贺某对盗窃的具体财物、款项并不知情,周仕龙在盗窃行为结束后会给贺某部分好处费。综上,从贺某在实施盗窃行为中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贺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

贺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陈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贺某在犯罪之前无任何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

贺某在犯罪之前并不存在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表现一直良好。其之所以犯罪,系因交友不慎,主观恶性不大。

另,贺某一个人抚养自己不足五周岁的女儿,且其母亲也患有严重疾病,贺某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其收入构成家里的重要生活来源,现其被拘留导致女儿、母亲不能获得好的照顾。贺某本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取保候审行为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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