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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胜诉

作者:陈小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原告为被告承揽加工鞋附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收货后,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计划,应当依约向原告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剩余加工费209032元,于法有据。

被告在为原告出具付款计划近2年后主张原告加工的涉案鞋附件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被告提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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