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王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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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纠纷案:甲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向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购买20英尺集装箱200组(400只),甲公司在广州与乙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约定金额400万,先付定金50万,交货时付款100万,半年后付完于款,交货地点:广州。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50万元(包括定金),付余款期限到后乙公司多次催款,甲公司又付了4万后再也没有付款,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乙公司实际上是丙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多次发函催款,甲公司均未付款。丙公司向广州某区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92万元。甲公司聘请本团队律师作为代理人。
2、律师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认为在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债权后,丙公司起诉甲公司已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债权债务纠纷,不应由合同履行地广州的法院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最后丙公司向成都某法院起诉,律师认为丙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的证据因乙公司是香港的公司因此该证据系涉及来自港、澳、台的证据,不能在大陆内地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律师又查询了大量集装箱的相关资料认为乙公司提供的集装箱有质量问题,是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付款的原因,并要求对该批集装箱进行鉴定,通过律师的工作使原告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3、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愿意接受调解,调解的结果是被告向原告支付160万元,该案了结。
委托代理人:魏定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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