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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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刑事案件

受贿罪

来源:孙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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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寿刑初字第725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该自20082月至20143月任XXXX局长(正科级)、党组书记。20143月至捕前任XXXX局长、党组书记,潍坊(XX)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20144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3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公刑诉(2014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于20141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孙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XX局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相关企业及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625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谋取利益。

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452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郭XX、王X、刘X、国XX、张XX、桑XX、宋XX、侯XX、郭XX、李XX、杨XX、李XX、刘XX、郑XX、郑XX、王XX、褚XX、荣XX、孙XX、张XX、桑XX、张X、杨XX、刘忠X、郑爱X、程XX、王XX、王XX、张XX、董XX、田XX、李X、刘XX、唐X、王XX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交办案件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中共XXX纪委出具的证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潍坊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潍坊市xx文件、XXxx文件、户籍证明、XXxxxxx局出具的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XX市委任免通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X市科技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主动将大部分收受的款项退还,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条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17日起至2021416日止。)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686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凤丽

审 判 员  张治中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秀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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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义
  • 执业律所: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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