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犯诈骗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廖某犯诈骗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案件背景】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廖某以“刘某”名义与被害人吴某相识并谎称要与吴某耍朋友。后被告人廖某三次分别以买衣服、买手机、封红包名义骗取吴某人民币总计15800余元。廖某将上述钱款据为己有。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廖某被民警挡获。廖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廖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积极了解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良好,有坦白的情节,且通过律师的多方努力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庭审阶段,由于被告人自身供述与其他被告形成相互印证,自证了对于诈骗行为的参与与认知,因此本案辩护在定罪方面未得到法庭的认可,但法庭还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具有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等因素,最终使廖某获得了缓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廖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考虑坦白且与被告人达成谅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廖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再辩护其有坦白和认罪悔罪情节,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了予以从轻处罚的结果,获得了缓刑,并于当日释放。一颗悬在当事人和律师心中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