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辩护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案件情况
被告人惠某某、彭某某等三十一名被告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加入以“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其后又以做工程、做生意等虚假事实诱骗其亲属、朋友加入传销组织,要求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此方式积极发展下线成员提成返利。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春天”等十余个小区内租赁房屋,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活动。
该传销组织下设若干经理室进行传销组织日常管理工作,经理室设立大总管、三十一名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
该传销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五级三阶制”(即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有序而复杂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至案发时,上述被告人所在的经理室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中,“惠某某经理室”涉案人数60余人,涉案金额89余万元;“王某某经理室”涉案人数40余人,涉案金额50余万元;“刘某某经理室”涉案人数40余人,涉案金额190余万元;“王某经理室”涉案人数50余人,涉案金额96余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律师点评
被告人惠某某等三十一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不长,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