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某犯盗窃罪,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刑六个月
来源:黄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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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某犯盗窃罪,律师辩护成功获轻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谌某某至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公路对面非机动车临时停车点,由熊某某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奇蕾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锁撬开。被告人谌某某将电动自行车骑走至区医院旁边的河边,二人正准备接通电动自行车电源时,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从被告人熊某某身上查获开锁工具。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谌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办案经验分析,本案的关键的在于被告人谌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系初犯,被告人熊某某、谌某某盗得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谌某获得六个月有期徒刑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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