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电瓶车!辩护成功获缓刑
多次盗窃电瓶车!辩护成功获缓刑
【审理法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 黄强律师
【案件背景】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为收购被告人张某等人盗窃而来的电瓶车,主动向被告人张某提供盗窃方法,同时与被告人张某、邱某等人共同预谋,让被告人张某、邱某等人盗窃电瓶车贩卖给自己。截止2019年9月涉案金额达到1.9万余元。郭某在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其家属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郭某,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在审判阶段,多次与检察院、法院交换意见。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郭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2、被窃财物已经返还受害人,未造成财产损失;3、被告人郭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从犯,没有前科。综上,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邛崃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和4月22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但是本律师提出被告人郭某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退赔全部损失的辩护意见,邛崃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所以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点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律师主要着眼于郭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坦白的情节。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请求从轻处罚。最终使得被告人得到了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
案号:(2019)川0183刑初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