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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起诉要求再次赔偿

来源: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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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起诉要求再次赔偿

【案情】
  201537日,被告常某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与由北向东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支队认定,原告、被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并未感觉到明显不适,在交警的协调下与被告进行了调解,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元赔偿金,该款项现已履行完毕。但当天夜里,原告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发现肋骨多处断裂。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费用,被告都不予理睬,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被告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此事到此为止,不得反悔。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现原告又起诉到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后续伤情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原告的诉请与法有据。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原告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且原告去医院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讲,该项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治疗的费用,并不涉及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协议书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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