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严重可判刑
醉酒驾车,严重可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3月13日0时1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至上海市某某路、某某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陈某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被告人陈某被带至上海某医院提取血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被告人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92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庭意见】
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律师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已列为刑事案件,经血液检测,每100毫升血液所含乙醇80以上(含80)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80以下为饮酒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希望大家能清楚认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处罚后果,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