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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借贷平台借款不还,借贷宝平台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浏览量:0

2016418日起,李某A公司运营的借贷宝平台上发布了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同日,郭某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相关约定的借款内容,先后确认出借给李某借款2笔共计10000元,各笔借款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时限等内容,并由郭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将借款划付至李某的支付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催收仍未还款,A公司李某的注册和借款负有审查和监管责任,但却疏于审查和监管,导致郭某无法收回借款本息,故A公司应对李某未归还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郭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支持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对郭某诉请李某、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借款出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主张,因李某通过借贷宝平台向郭某借款1000元,郭某亦向李某实际足额履行了出借义务,案涉借款的还款期届满后李某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对郭某诉请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借贷平台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A公司作为借贷宝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李某郭某通过各自在A公司开发运营的借贷宝平台账户进行网络贷款并签订相应借款协议,李某通过借贷宝向郭某借款,郭某亦通过借贷宝依约向李某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对本案中郭某A公司李某的注册和借款负有审查和监管责任而未尽到相应义务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案涉《用户注册协议》通过字体加黑及加粗的方式明确提示了注册用户通过借贷宝形成的任何借贷交易所产生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均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的内容,《借款协议》等证据均未有载明A公司李某郭某的借款承担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义务的内容,结合郭某也未出示相应证据证明A公司的借贷宝平台在对外宣传中明示了其对通过该网络平台成立借贷关系的注册用户之间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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