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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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起特大毒品案件的办案心得

来源:刘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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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毒品案件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武汉人)伙同其他九人,受命于张某某从事贩卖运输毒品活动,涉及毒品数量几十公斤,毒资数千万元,社会影响恶劣,经公安部门长达数月侦查,嫌疑人悉数落网,最终一个有组织的贩毒团伙被公安打掉。

受托过程:经朋友介绍,王某某妻子找到我,希望我担任王某某辩护人,为他出庭辩护,保护其性命。接受委托之后,我第一时间前往武汉第二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王某某,询问基本案情,犯罪事实,提供相应法律咨询,询问团伙情况。

分析案情:经过十余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王某某,逐渐取得他的信任,他向我如实告知案件众多细节,及成员情况,并且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获同案其他嫌疑人。我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及时递交委托手续,查阅案卷材料,对案情已经有了初步认识,形成了辩护思路及方向,并且同时获得嫌疑人王某某的认可。

辩护判决:经过大半年的努力工作,精心准备诉讼对策,仔细分析案件的疑难点及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检方证据材料制定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经过开庭审理,我提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悔罪态度明显,愿意缴纳一定数额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律师总结: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团伙中,系从犯,同时受雇于张某某,作用较小。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具有法定坦白情节

                 3.被抓后,积极提供有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

                 4.本案的疑点在于,对于毒品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毒品物证应当进行指纹鉴定,但整个证据中,均没有被告人王某某指纹的证据,案件有瑕疵。

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

最高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924日大连市

4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6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
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0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1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
17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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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锐
  • 执业律所: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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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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