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例
来源: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人浏览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江西省赣州市水东镇人,被告李某系江西省赣县江口镇人,原告于1998年1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并于同年12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给了被告金戒指两枚、自行车一辆、礼金1900元。订婚之日,被告之父提出原告需再付5000元彩礼方可与其女儿完婚,原告家境贫困此款一直未付,后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提出退婚请求,并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原告的礼金及财务。被告已将原告所送的自行车、金戒指返还给原告。被告以其收受原告彩礼1900元系原告的赠与所得,并非被告索取而得,因而不负返还责任。原告随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按农村习俗订婚,被告在订婚期间收受原告礼金1900元的行为实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原告提出返还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礼金人民币19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
律师评析:
以上内容由宋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超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