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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分析到位对于胜诉的重要性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量:0

医疗经过:患者女,46岁,死亡经过:200697日,原告和妻子按照被告预约的时间,到被告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准备做门诊取环术。据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术前检查,血压:120/80mmHg,脉搏:80/分,体温:36.4℃,病人一般情况良好。840分,口服米索前列醇400μg9点肛门放仕泰拴1枚。950分,血压:90/60mmHg10点,血压:80/50mmHg,” 用药不到一小时即发生休克,濒临死亡。转入急诊监护病房,住院22天里继发脑水肿、颅压增高,继而脑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6929日下午501分去世。

本案双方争议之所以差距很大,关键在于医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医疗小概率意外事件,认为患者属于过敏体质,医方没有诊疗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患方认为我们一个活活生生的人到你医院就诊,取环手术还没做,用了两种药物患者即发生休克,就是你医院用错了药,你就有重大过错,你就得赔偿,就应当认错道歉。

然而,如果仅仅按照患方家属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去诉讼、听证鉴定,本案不易胜诉。经查米索前列醇用于临床已经很多年,北医三院以及其他医院临床病人十多年来已经有过成千上万例,没有发生死亡病例。但是死亡却在本病例身上发生了,应属一个特殊过敏病例。特殊即是意外,属不可抗力,不是药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而是药品不良事件,使用者不存在过错即无赔偿责任。

经过我方认真分析病案诊疗过程,发现了医方在休克发生以后存在诸多诊疗过错过失,如医方没有及时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没有做出这样的诊断也就没有进行抗过敏性休克的治疗。假如医方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及时静脉输入较大剂量地塞米松等药物抗过敏治疗,患者即有可能存活。如果我们按照患者家属的思路仅在使用米索前列醇和仕泰拴药物上与医院纠缠不休,仅以二种药物使用是否不当作为争议的焦点,那么这场官司就会以败诉而告终。本案经过我们的分析研究,指出了被告医院没有诊断出过敏性休克,也没有及时救治过敏性休克,当属误诊误治;在住院后续的二十多天里,仍然存在其它的诊疗过错过失。在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会上,我们陈述了上述意见,得到了专家组的认可,因而本案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方胜诉并得到合理的赔偿。

所以,医疗纠纷的案例应由具备全科医疗知识的人或单科专家进行病案分析,全面找出医疗过错关键的问题,才能使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的专家接受你的意见,从而使案件最后得以胜诉。

李永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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