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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国家赔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作者: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量:0
非法采矿罪:何某在负责经营某矿业公司矿区过程中,被公安机关起诉认定:未完全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石,存在非法越界开采石英砂岩原矿,经国土部门核查,其证外开采量约为22000吨,2014年当地石英砂岩原矿平均价格为30元/吨,涉案价值约为66万元。公安机关对何某进行了询问并记录,因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何某希望委托我所律师为辩护,在与何某的会见中,律师了解到公安机关对指控何某犯罪的物价鉴定价格不合理,补充鉴定来源不清,证据不足等疑点,就此辩点为何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非法采矿罪:刘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越界非法开采建筑性石灰岩264.82万吨,涉案价值巨大。经查明,刘某在塘口任挖掘机班长,负责日常开采。2、自2016年以来,另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越界非法开采建筑性石灰岩8.08万吨,涉案价值巨大。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任塘口的挖掘机班长,负责日常开采。刘某家人找到我所律师希望可以委托代理辩护,经过律师阅卷、会见,了解刘某真实情况,与法官多次沟通交流,向检察院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刘某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次年6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将他人转入的赃款向不特定人员转出,转出金额高达200万余元。黄某希望我所律师为黄某出庭辩护,经过律师与黄某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经过,我所律师认为案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公安机关对黄某的指控证据不足,因此,向检察院提出了相关意见,经过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局认定黄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孟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作孟某的辩护律师,我所律师经过阅卷,与孟某进行沟通并为孟某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在这期间,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经检察院考察认为,孟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谢某于2021年4月,在罗庄区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谢某将李某摔倒在地,谢某坐在李某身上,用腿部压住李某的胳膊,用手抓着李某手腕,后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谢某委托律师代理其案件,经过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律师发现在谢某与李某发生冲突时李某处在醉酒状态,谢某并非故意伤害李某,是因李某对周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谢某才采取措施制止,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谢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某不起诉。
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局以赵某非法经营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赵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所犯:一、销售伪劣产品罪: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村村民运送的液化气中掺有二甲醚,经过讯问,其供述自己先后多次给多个液化气站送掺加二甲醚的液化气1000吨左右,涉案金额较大。赵某则是其中一个液化气站的负责人。二、非法经营罪:某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一商贸店查获非法经营的卷烟216条,价值3.9925万元。经查,赵某非法经营卷烟560余条,价值90723.77元。赵某希望我所律师可以委托代理其案件的辩护,经过阅卷、会见,律师与法官多次沟通,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赵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赵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