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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亲办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作者: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5 浏览量:0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因被人欺骗帮助网络主播收取直播收益并出借银行卡,对方拿李某的手机进行操作且删除聊天记录等信息,第二天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我所律师阅卷、辩护,认为李某并不知情,不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交意见书,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最后检察院决定采纳律师意见,李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刘某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以及让其妻办理的银行卡,以每月9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院认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刘某希望我所律师为其辩护,在了解案件经过后,我所律师认为刘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上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法院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刘某认罪、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牛牛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向诈骗分子出售其银行卡,由诈骗分子使用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活动,被告人找到我所律师委托出庭辩护,经过我所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被告沟通建议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谢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使用SK聊天软件接收群内转账指令,使用本人以及朋友等人共计11套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共计1500万余元,其中已查明1套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犯罪程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谢某亲属委托我所律师辩护,律师经过沟通后出具了被告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认可,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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