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志刘桂律师
139-9569-8430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14201*********069
15827430319@139.com
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急性胰腺炎治疗无效死亡
作者:刘飞志刘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7.1.24日中午8时41分,患者因持续性剑突下疼痛1天至医方1就诊,医方1以“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收入院,入院后患者病情持续加重,于2017.2.6转入医方2治疗,患者病情继续恶化,胰周组织坏死加重,医方2于2017.3.29和2017.5.2对患者行两次胰周坏死组织清除术。2016.6.2患者再次转入医方1继续治疗,诊断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失血性休克、腹腔感染、十二指肠瘘、高脂血症等”,2016.6.11患者因腹腔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代理意见】
1、医方1在患者入院期间未进行有效治疗,违反了重症胰腺炎治疗原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2、医方2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使患者胰周组织坏死加重,导致患者胰腺炎进一步加重。
3、患者再次转入医方1,医方1错误诊治,导致患者感染加重。
【判决结果】
患者的家属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医方1、医方2在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并与其发生的后果有一定关联性,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其中医方1过错参与度应为10%,医方2过错参与度应为40%。
据此,一审法院确定医方1为10%责任,医方为40%责任,医方1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169386.15元;医方2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677544.61元。后医方2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