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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治疗致股骨头坏死
作者:刘飞志刘桂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4.10.23患者在医方行脑部CT示左额部占位病变,脑膜瘤可能,门诊于2014.11.3以“左侧颅内占位”收入院。同年11月6日,医方为其行“左侧额部占位切除术”。11月7日,患者头部呈严重水肿,医方未采取相应检查措施。11月11日,患者出现昏迷,脑部CT检查脑部深度血肿,患者右侧肢体瘫痪,视力消失,记忆力、语言能力等均出现严重障碍。2014.11.11日至11.21,医方连续十一天对患者使用甲强龙针(40)X进行治疗且未按规定告知其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用药过程中,患者连续多日、多次出现癫痫类症状。2014.12.18患者出院,脑出血后遗症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且出现双侧股骨头坏死。
【代理意见】
1、医方应用激素前未告知病人家属,未征得家属同意。
2、应用冲击量激素后没有重视其副作用的发生,没有观察患者的肢体情况,导致患者双侧股骨头坏死的后果。
3、术后预防和观察脑出血和脑水肿不够及时。
4、在治疗脑水肿过程中脱水剂甘露醇使用时间不够。
【判决结果】
患者的家属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及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误工及护理时间鉴定,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医方在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过错参与度为60%左右,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据实结算。误工及护理时限为2014年11月6日术后至本次鉴定之日止。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医方60%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470.33元。后医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