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连云港律师 > 季伟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首次起诉即获判决离婚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量:0

                       首次起诉即获判决离婚

(作者:季伟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201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2月2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生理问题,并带被告至多家医院治疗,被告不见好转。2017年5月原告至苏州打工,被告去苏州看望,却将原告打伤,原告心灰意冷继而于2017年7月向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称病情已经好转且两人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经过审理于2017年11月9日判决原被告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因本案涉及到被告个人隐私问题,再和原告进行多次沟通后,确定了下面的代理思路,即通过离婚案件特有的庭前调解程序,试探对方的意图,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则不提个人隐私问题。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则在开庭环节尤其是举证环节提出病例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证明被告明知道自己存在生理缺陷仍欺骗原告与之结婚;另外考虑到被告有可能提及彩礼问题,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已经一年多时间,被告一直无所事事,不工作不赚钱,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且原告带被告四处治疗花费很大,已经入不敷出,无奈才至苏州打工赚钱,彩礼问题不应该作为案件处理的主要问题。总之,整个庭审应该围绕感情破裂这一关键要素展开,通过原被告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让法官感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是一场骗局,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相处时间较短,且婚后相处不睦,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法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对于被告所称共同财产原告婚前所购保险,系原告结婚前购买,应属其个人财产,故法院对被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原告否认被告所述债务的真实性,而被告未提供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大家都有一种普遍的认知错觉,即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此案,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又存在否认生理问题、殴打过原告且原被告就彩礼问题、共同债务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清晰的代理思路,细腻的庭审技巧,运用生活细节让法官充分感知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况,继而取得首次起诉即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

结语和建议

结语:

离婚案件都很繁琐,都是家庭琐事,代理律师要有充分的耐心,通过让当事人不间断的叙述、多次叙述,把我律师想要的代理要点,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律师要会念每一家的经,将每一个案件都当成一个新的案件,不断修正既往的代理思路,找到你手头案件的代理要点,当然不断精进你的庭审技巧,是庭审的关键。

建议:

婚姻是一生当中的大事,要慎重对待,决不能因为别人的看法,而影响自己的判断。婚姻不是委屈求全,你的妥协有可能换来的是对方的仇恨,甚至是对自己父母、子女的威胁。结婚自由,当然离婚也自由,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是你的明智选择!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24民初4589号

原告: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7年5月XX日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早已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离婚。被告XX辩称,相识、结婚是事实,原告提供的病历不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被告没有隐瞒年龄及有勃起障碍的情况,现在被告在治疗中,正在好转。被告结婚时给了原告12万元彩礼,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存在勃起障碍提供了原告检查门诊病历。被告治疗病历。关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陈述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称有共同财产,被告用彩礼于2015年11月23日购买的8万元保险,没有共同债权,有债务,在结婚时借王XX15万元,没有借条。原告称购买保险费还没有结婚,是原告用个人财产购买,不属于共同财疙蘸不知道有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但相处时间较短,且婚后相处不睦,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对于被告所称共同财产原告婚前所购保险,系原告结婚前购买,应属其个人财产,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关于共同债务,原告否认被告所述债务的真实性,而被告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代理审判员:高X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XX

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服务地区: 江苏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150-6130-449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