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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前男女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律师代为撤诉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量: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xx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 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